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章程
(试 行)
一、总则
第1条根据化学化工学院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需要,设立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2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的宗旨是:充分发挥教师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实现本科生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3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是对化学化工学院开展本科生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决策的常设机构,就本科生学位授予、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决策方案和处理建议。
二、组织
第4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为化学化工学院下设机构。
第5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学院7-11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及丰富教学、管理经验的副教授以上教师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一名。
第6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7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
可连任。
第8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委员会可对个别委员进行调整,增补委员参照第6条执行。
三、职责
第9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化学化工学院本科生教育、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决策建议。
(二)协助化学化工学院做好本科和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
(三)参与化学化工学院本科生及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定。
(四)完成化学化工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10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是:
(一)主任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二)主任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三)代表委员会处理休会期间发生的紧急事件,事后及时向委员会会议通报。
(四)处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四、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11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育人为根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章程规定讨论和处理议案。
第12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受理议案范围包括:
(一)化学化工学院委托研究的议题。
(二)5名以上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联名提交的议题。
(三)学生在学位授予方面的申诉。
第13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每学年召开1次会议,主任可决定召开临时会议,并将议题及有关资料提前两天下发各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达到2/3。
第14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议案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一般事项以到会委员同意票数过半为通过,重大事项以超过2/3为通过。
第15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需要其他人列席时,由主任指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只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的表决与讨论。
第16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会议纪要、决议,经主任审核通过并将副本提交化学化工学院备案。
五、纪律
第17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均应遵守保密和回避制度,应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决议的严肃性。
第18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19条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做出处理决定。
六、附则
第20条本章程经化学化工学院批准后生效。
第21条修订本章程,须经化学化工学院同意并经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
第22条本章程由化学化工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