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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成果要求的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6-25 [来源]: [浏览次数]:

经专家评议,院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成果要求的规定发给大家,该规定从2018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2021年6月,根据相关要求,对文件进行了修订,最新规定如下。

津理工化工学院(2021)3号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关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成果要求的规定.docx

津理工化工学院(2021)4号天津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关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成果要求的规定.docx

学校对于英语水平的要求(已经废止,不再要求四六级)

关于成果署名的补充说明:1、共同一作的情况只认可排在第一位的那个作者;2、成果署名时请将第一导师(即挂名导师,是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备案的导师)和实际指导教师加入作者列表中;3、推荐学生署名第一作者,如果导师是成果的第一作者,只能是第一导师排第一学生排第二,其他情况都不行。实际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第一作者。

化学化工学院

2021-06-25